關于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經貿委(經委)、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
近幾年,一些地方衛生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從加強管理入手,積極進行醫療機構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在糾正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和規范醫療機構購藥行為方面做出
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績。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已經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重視。
但有的地方也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為了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我們擬
訂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從全局出發,通力合作,積極組織推動并認真規范藥品集
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
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引進競爭機
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杜絕假劣藥流入醫療機構,切實減輕患者和社會的不合理醫藥費
用負擔。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抓好2—3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試點。目前已開
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主管部門按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符
合條件的納入試點范圍,不符合條件的暫停招標活動。通過試點對集中采購的招標、投標、
開標、評標、中標以及中標藥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關法律責任進行探索。我們也將在抓
好河南省、海南省、廈門市和遼寧省省直單位等試點的同時,總結各地經驗,完善藥品集
中招標采購的管理規章。
根據試點工作的需要,各級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一定范圍的藥
品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四、請各地將試點經驗和問題及時反映給我們。
附件: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OOO年七月七日
附件: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
一、為規范醫療機構藥品購銷活動,提高藥品采購透明度,遏制藥品流通領域不正之
風,減輕社會醫藥費用負擔,保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依據國務院辦公
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藥品采購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采購的行為主體。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醫療
機構可自行組織或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招標采購,也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醫療機構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對招標和評標具體活
動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
四、本規定所規范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主要指數家醫療機構聯合組織的藥品招標采
購和共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的藥品招標采購。醫療機構自行組織的藥品招標采購按照
本規定有關要求實施。
五、藥品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藥品集中采購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
會中介組織。藥品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直接從事藥品經營業務,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
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管局會同衛生部另行制定。
六、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