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印發《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我部制定了《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情況,請及時告我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國家提倡其他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物業建設單位。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物業管理項目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格等要求。
第八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招標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公共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和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上發布免費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物業管理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包含前款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有能力組織和實施招標活動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招標活動。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對招標人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物業管理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前完成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簡介,包括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基本情況、物業管理用房的配備情況等;
(二)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要求,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三) 對投標人及投標書的要求,包括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格式、主要內容等;
(四) 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五) 招標活動方案,包括招標組織機構、開標時間及地點等;
(六) 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七) 其他事項的說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 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
(二)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三) 招標文件;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
實行投標資格預審的物業管理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格文件、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資格預審后,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5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公開招標的物業管理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