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各地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活動,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督,營造規范、有序的競爭環境,針對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措施調整及目前招投標活動的現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71號,73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原按特定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均調整為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其進口監督、管理職能由各部門、各地區機電辦負責。
二、各機電辦、各招標機構應繼續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開展國際招標活動,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中規定必須通過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招標采購,不得以國內招標或其它方式規避國際招標。各機電辦要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與協調工作。
三、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應當嚴格把關,在招標文件內應明確列出導致廢標的商務條款和技術指標。在招標文件技術文本中應區分主要技術指標和一般技術指標,同時還應規通定允許偏離的一般技術指標的最高項數。一般技術指標的偏離加價為投標價的0.5%,最高不得超過1%。在商務文本中應當區分主要條款和一般條款。主要技術指標和主要商務條款應以*號標注。評標時,一般商務條款的偏離不導致廢標;一般技術指標的偏離不超過允許偏離的最高項數的也不導致廢標。
四、按規定必須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對已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不能在資格后審時以資格不合格將其廢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的資格發生了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不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對符合性檢查、商務評議合格的投標人,不能再因其資格不合格將其商務廢標,但在招標周期內該投標人發生了實質性變化,不再滿足原有資格要求的除外。
五、招標機構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規定投標總價中不得包含招標文件要求以外的產品,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核減。
六、招標機構在評標時,對商務評議不合格的投標人不再進行技術評議。
七、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投標人必須進行逐頁簽字,否則構成廢標。
八、為縮短招標周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招標機構可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將投標期限由自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至投標截止日之間的時間調整為不少于20個日歷日,大型設備或成套設備調整為不少于50個日歷日。評標結果的公示期調整為7個日歷日。
九、招標機構根據項目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綜合評價法(打分法)的,必須制定詳細的綜合評價標準,并在招標前報商務部核準,綜合評價標準應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公開發售。
十、招標機構不得與未獲得商務部授予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資格的企業聯合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不得擅自將本機構的招標資格借與其它企業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不得授權其它企業以本機構或本機構辦事處的名義開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業務。對經查實有上述問題的招標機構將予以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200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