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行政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水利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據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三)受理有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三)受理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并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二)可派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發現的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屬于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涉及專利權保護,受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
(一)國家重點水利項目經水利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其他中央項目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三)項目中經批準使用農民投工、投勞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該部分中勘察設計、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