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20 號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已經(jīng)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 長 金人慶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shù)恼少徯袨椋Wo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
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
第五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實行實名制,其投訴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根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二章 投訴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zhì)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zhì)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shù)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jù);
(三)質(zhì)疑和質(zhì)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zhì)疑;
(三)投訴書內(nèi)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nèi)提起投訴;
(五)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
(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jīng)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nèi)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nèi)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
第十三條 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diào)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zhì)證。
第十五條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diào)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diào)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依據(jù)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事項經(jīng)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認定采購文件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采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采購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二)采購活動已經(jīng)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采購活動已經(jīng)完成,并且已經(jīng)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經(jīng)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