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招字〔2006〕14號
關于印發《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公司招標質疑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公司招標質疑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題詞:招標業務 暫行辦法 通知
抄送: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建設廳、江西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公司綜合辦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發
打印:徐敏 校對:黃新民 共印:21份
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公司招標質疑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防止和糾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保護參加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信譽和利益,建
立高效的招投標質疑機制,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公司招標投標活動的當事人認為招標文件、招標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質疑(以下簡稱質疑人)。
第三條 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招標質疑的負責機構,總工程師辦公室(以下簡稱總師辦)為受理和處理一般質疑的責任部門,效能監察辦公室負責質疑中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四條 公司應在網站上公告受理質疑的電話,每次開標前須公布質疑受理電話。質疑受理電話為:0791—6274941。
第五條 職能部門受理和處理質疑中,應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做到認真受理、快速查辦、及時回復。
第六條 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
第二章 質疑的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質疑人對中標和成交結果的質疑,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一)國內設備招標的質疑應在中標結果公布后三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提出。
(二)政府采購的質疑應在中標或成交結果公布后七個工作日內提出。
(三)國際招標的質疑應在評標結果七日公示期內提出。
(四)工程招標的質疑,質疑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第八條 質疑人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書。
(一)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的名稱, 質疑人的地址、電話等;
2、具體的質疑事項、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3、提起質疑的日期。
(二)質疑書應當署名。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質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時,除提交質疑書外,還應當提交質疑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相關事項。
第十條 質疑人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質疑人是參與所質疑招標采購活動的當事人。
(二)質疑的內容不涉及評標過程或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
(三)質疑書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在質疑有效期內提起質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總師辦收到質疑書后,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總師辦對質疑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屬于質疑受理范圍、質疑材料是否齊全、送達日期是否符合第七條的規定等。
(二)經審核認為不符合質疑必備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質疑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總師辦應及時告知質疑人修改后重新提出質疑;
2、質疑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告知質疑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聯系相關業務部門,讓質疑人與項目負責人進行溝通。以口頭答疑的方式消除質疑人由于誤解和對招標程序的不了解造成的疑慮。對雙方溝通的情況,項目負責人應作好質疑受理前口頭溝通答疑記錄。質疑人應對溝通是否滿意進行評價并簽字。溝通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記錄轉交總師辦保存。
(四)經過口頭溝通解答,質疑人認為滿意的可撤回質疑書。仍不能讓質疑人滿意且經審核符合質疑條件的,自收到質疑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章 質疑的處理與答復
第十二條 總師辦在收到書面質疑后,應首先進行調查核實,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對質疑事項提出相應處理意見,經公司審批后,以書面形式給予答復。
第十三條 總師辦受理質疑后,依據質疑的內容及時牽頭組織調查,各業務部門及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 處理質疑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核查的辦法。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五條 質疑調查取證時,質疑人、被質疑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質疑人拒絕配合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質疑處理。被質疑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質疑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經審查,對質疑事項可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質疑人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二)質疑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質疑。
(三)質疑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1、質疑的內容屬實且有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建議評標委員會進行復議。同時視情節將有關情況上報相關政府招標監管部門。
2、質疑內容涉及到評審專家或業主的,公司將及時報請相關政府招標監管部門處理。
3、涉及公司招標操作程序的,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整改。
4、由于公司責任人工作過失(因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等)原因給單位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與目標管理掛鉤,扣減目標分,并扣發績效獎金。給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給予責任人警告直至開除公職處分,并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比例進行處罰。
5、涉及公司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由效能監察辦公室會同紀檢監察部門按紀檢監察工作的條例和規定處理。
6、涉及公司質量管理體系的,按公司《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處理。
第十八條 經調查,質疑不屬實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向質疑人解釋清楚。
(二)必要時向被質疑人公開予以澄清。
第十九條 質疑內容經過核查或復議后,應形成書面材料,由與會人簽字確認。
(一) 總師辦根據核查或復議意見起草回復函,報領導小組或公司領導審批后,向質疑人作出書面答復。
(二) 回復函的內容不得違背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 質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公司應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公司網站公示其不良行為,建議相關政府招標監管部門取消其在本公司1-3年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惡意污陷它人或者有意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 質疑人或被質疑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質疑不屬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由質疑人轉業主或相關政府招標監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處理質疑過程中,如發生必要的鑒定費、檢測費、差
旅等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
第二十四條 總師辦受理質疑事項應填寫質疑情況登記表(見附表),處理質疑過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質的材料均應留存歸檔。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招標質疑材料的歸檔管理,設立質疑投訴檔案專柜,對相關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和妥善保管。
(二)查閱質疑投訴材料應按程序辦理,一般材料由效能監察辦公室主任同意,重大質疑投訴材料由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同意方可查閱。
(三)質疑投訴材料保存期暫定7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正式行文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效能監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