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門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
(以下統稱"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并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統一建立政府采購專家庫,也可以借助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已有的專家資源建庫。
第六條 評審專家名單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也可以同時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 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
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達不到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
部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
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一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家,可以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評審專家的條件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
停止從事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事宜。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