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4號文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運工程施工市場的管理,規范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水運工程施工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運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標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裝工程和支持系統及其輔助和附屬工程等。
水運工程施工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200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程序包括招標、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及合同簽訂等。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并具有與水運工程規模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和資信證明的潛在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
第六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業監督執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大中型、限額以上的水運工程項目和國家投資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交通部負責。
小型、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航務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小型、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七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八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實行報審、報備制度。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招標文件、資格審查結果需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評標報告需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第二章招標
第九條招標人是按照規定提出施工招標項目、進行施工招標的法人(建設單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的工程、經濟管理和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人是否具備自行招標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許其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符合條件的,應要求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一條水運工程實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或者具有經過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
(二)征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實,能保證分年度連續施工的需要;
(三)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報建手續;
(四)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人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進行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招標人可選擇三個以上具有與招標項目相應資質和資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實行邀請招標的,應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所邀請的潛在投。
第十三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招標,但主體工程不得肢解。招標內容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說明。
第十四條水運工程施工招標工作由招標人組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將招標文件報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五)接收投標人的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
(六)對提出申請或應邀參加投標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七)將資格審查結果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八)通知申請投標人資格審查結果,向合格的投標人出售或發放招標文件;
(九)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標前會進行答疑;
(十)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十一)開標,審查投標文件的符合性;
(十二)評標,提出評標報告,確定中標人;
(十三)將評標報告、評標結果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十四)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五)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二)招標依據;
(三)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工程類別、規模、招標范圍、施工工期和資金來源等;
(四)招標方式、時間、地點及報送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起止時間;
(五)對投標人資質和資信的要求;
(六)對投標申請書和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內容的要求;
(七)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項目名稱、地點、工期和工程規模,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正文副本的份數,開標的時間、地點,通知評標結果的時間,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額度、提交方式、返還的時間和方式等;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合同主要條款:工程范圍、承包方式、承包金額約定、付款和結算辦法,工期要求,設計修改,質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監理,試車和驗收,獎勵和賠償等;
(三)技術規格書:分部分項工程量,設備的名稱、規格和數量,所用的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必要的圖紙和設計說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