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
“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法》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報國務院批準;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
“三、實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
為保證投標人及時、便捷地獲取招標信息,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發布,在招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對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的,依法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四、《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 2000年7月1日發布)
“國家計委根據國務院授權,指定《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為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須招標的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時報》發布。”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第五條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但發布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
“第八條 在指定報紙免費發布的招標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過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體不小于六號字。
第九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在指定報紙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應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網絡。”
“第二十條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審批權限審批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的招標公告,可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七部委會第30號令 2003年3月8日發布)
“第十三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發布。”
“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六、《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七部委令第27號 2005年1月18日發布)
“第十二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和信息網絡上發布。”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于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七、《國家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
“四、切實貫徹公開性原則,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地獲取信息。
(一)嚴格落實招標公告發布制度。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施工、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設備材料招標,必須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發布招標公告。省級人民政府依照審批權限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可以在省級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對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責任。”
八、《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省人大常委會公告18號 2003年11月27日發布)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公告發布的規定,至少選擇一個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也可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九、《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若干意見的意見》(贛府發[2005]22號)
“三、依法公開招標投標信息
為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參與人及時、便捷地獲取有關招標投標信息,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利用省政務網建立全省招投標網絡。同時,通過招投標網及時發布我省招投標政策法規、項目招標信息、建設項目招標方案核準結果、招標公告、中標侯選人公示、中標結果、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活動等信息,及時公告對違規招標投標行為的處理結果、招標投標當事人及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用信息,實現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信息全過程公開和招標投標信息資源全社會共享。其他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招投標信息傳輸到江西省招標投標網”
十、《關于變更招標公告發布指定媒介的通知》(贛發改政策字[2009]304號)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若干意見的意見》(贛府發[2005]22號)和我省實際,我委決定將原江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在《關于實施<江西省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計政策字[2001]660號)中指定的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變更為:《江西日報》、《信息日報》、《江南都市報》、《江西省招標投標網》(http://www.jxtb.org.cn)。
其中,政府投資、融資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必須在《江西省招標投標網》(http://www.jxtb.org.cn)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