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發改委:
為了貫徹實施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監察廳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2]44號),我委對有關招投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并決定對《江西省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贛計政策字[2001]660號)和《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辦法》(贛發改政策字[2010]2346號)進行以下修改:
1、刪除《江西省招標公告發布管理暫行辦法》(贛計政策字[2001]660號)第六條中的第二、三款。
2、在《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辦法》(贛發改政策字[2010]2346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省工程咨詢中心等咨詢機構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相關業務處室(委屬單位)組織專家評議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相關業務處室(委屬單位)或省工程咨詢中心等咨詢機構應當邀請政策法規處派員參加,對項目的相關招標方案進行評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委有關處室、委屬有關單位。
江西省發改委辦公室2012年12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