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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建招〔2017〕1號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建設局(建委)、宜春市城管局,省農墾、冶金、南昌鐵路建管站(辦):
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辦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17 年2月1 日起施行。我省原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2017年1月10日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具體工作授權江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具體工作可授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各級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內容進行招標投標監管,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
招標組織形式由各級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要求執行。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直接發包。
第六條 各級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授權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規范性文件;
(二)依法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和管理,負責受理工程施工招標備案;
(三)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監督執法,依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
(四)對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招標代理市場秩序;
(五)負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六)建立管理和運行使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應用數據庫;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和需要,要求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供滿足其資格要求的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當事人應當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評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分為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報價承諾法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一)合理低價法:是指投標人技術標編制符合工程項目技術要求,投標報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認可其為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價,并按競爭規則確定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合理低價法適用于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
(二)綜合評估法: 是指投標人技術標、商務標和綜合素質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估,擇優量化計分,并將得分最高者推薦為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綜合評估法主要適用于對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或者邀請招標項目。
(三)報價承諾法: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并結合市場實際情況確定要約價,要約價應當等于或者小于招標控制價(有最高限價規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要約價以及綜合單價的組成,做出響應要約價的承諾報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招標人在合格的承諾報價中隨機產生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排序)人。招標人可以邀請公證機構對隨機抽取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
報價承諾法適用于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術工程招標項目,工程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須采用報價承諾法評標。
上述三個辦法具體內容詳見《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辦法》。
第十條 全面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招標人是提出施工招標項目并依法進行招標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組織投標。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招標的主要程序: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組織形式及前期資料備案;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三)發布資審文件、招標文件;
(四)踏勘現場和答疑;
(五)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六)開標;
(七)評標、公示評標結果;
(八)定標;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和未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
(十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四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
(三)工程資金或資金來源已到位或落實;
(四)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的設計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項中資金已落實,是指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30%。招標人同時提供銀行、財政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適應招標工作要求的相應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和掌握有關工程施工招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并符合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標準為:
(一)大型工程必須具備8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的不可少于3人。
(二)中型工程必須具備5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三)小型工程:必須具備4名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專業技術、經濟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可少于2人。
第十七條 招標人符合自行招標條件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將下列材料報有直接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統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標備案表》一式二份;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 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八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在合同范圍內依法履行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數量、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以及對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等事項,并由招標投標監督管
理機構統一編號。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采用電子化招標的項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可自行下載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布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自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布之日起至停止發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標項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標公告所載事項發生變更時,招標人應當在原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發布取消或者變更公告。招標人發布變更公告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自變更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招標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招標人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與書面形式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若出現不
一致時,以經過行政監督部門網上備案的為準。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或以上具備承擔施工招標項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招標項目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按規定依法將項目基本情況、承包企業及個人資質情況、承包合同等相關情況告知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同時在“江西省建設工程中標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相關信息,并關聯至“江西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
第二十二條 資格審查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采用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建應當遵守評標委員會組建的規定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采用資格后審的,在投標截止后由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投標人不得參與投標競爭。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三)評標辦法;
(四)合同條款及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六)圖紙;
(七)技術標準和要求;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報價;
(十)其他材料。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應當注明“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依據建設工程特點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
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否則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 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 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 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條 招標人撤回招標文件或者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項目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日前,以書面或網上公布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或其他潛在投標人,并退回所有相應收取的費用。投標人提交了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返還;投標人既提交了投標保證金又提交了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返還投標保證金、退回投標文件,并承擔相應責任。招標人要求收回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當退回。
第三十一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工傷保險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三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標底、招標控制價編制不得壓級壓價,不得事先上調或者下浮,以便招標人、投標人及評標委員會掌握按現行計價規定計算的工程造價,以利于公正、公平競爭和準確評標。
第三十三條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招標人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基準單價。材料、工程設備價格發生變化,承發包雙方應根據約定的風險內容及風險范圍,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的相關規定據實調整。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在此基礎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并按要求設置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控制限價應當與招標文件同時發出,并公布招標控制價及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指詳細到綜合單價;下同),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價總價;采用《報價承諾法》進行招標的,招標控制價和要約價應當公布至綜合單價分析表。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省外施工企業參與本省行政區域內投標活動的,應當按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規定辦理進贛信息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在投標時擬派的項目負責人應由注冊建造師擔任,其資格必須符合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函中資格等級和專業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審查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審查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八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聯合體簽署所有文件對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要求提供證件、證明材料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應當當場、當時、當眾提供,招標人也可以要求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對證件、證明材料有關的原件(資質證書復印件,下同)情況進行公證。
資格預審完成后,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申請表格材料加蓋招標人單位印章后送達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十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不得違規收費或者增設、多設招標投標相關保證金,鼓勵以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方式代替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招標人可在中標公示期滿后向非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 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未中標人退還。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必須使用本單位的計算機、電子鑰匙(CA 數字證書)或者軟件密碼鎖、投標軟件和計價軟件編制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投標人不得為其他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不得在同一個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編制兩個或者多個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也不得租借他人或者委托個人為本單位編制投標文件和投標報價。違反本條規定的,按圍標串標認定,記不良行為一次,并在網上公布。
第四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依據工程量清單編制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僅作為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的參考。投標報價的編制應當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江西省建設工程計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四十六條 投標文件的編制和遞交(或者網絡傳輸),實行網上電子化招標投標方式。采用電子化招標的電子投標書和紙質投標書的內容(含報價)必須一致。如不一致的,以電子投標書為準。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商務報價中的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的乘積應當與本單項小計費用一致,單項小計費用累加后應當與各分部分項合計金額一致,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稅金的合計一致(計算機的運算偏差除外)。不一致的,評標委員會可作不利于投標人中
標的評判。
第四十八條 投標報價編制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強制性條文,違反強制性條文的,投標報價應當予以否決。
第四十九條 投標報價中的措施項目清單中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為不可競爭費用。上述費用均按投標報價的基數和計價規定的計費程序及費率計取。
第五十條 招標人給定的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應當按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招標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標報價,不得作為讓利競爭費用。報價競爭計算時應扣除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暫列金額(指暫列金額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項目)和暫估價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應依法進行招標。
投標報價中的可競爭費用的有關項目不得出現零或負報價。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的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招標工程所在地設立了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的,開標、評標等交易活動及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必須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內進行,并依法接受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開標會的程序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執行。
開標一般由招標人主持,也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主持,各投標人派員到場。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參加開標會并出示有效身份證的原始證件和委托書。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出席開標會或投標人指定的出席開標會人員無有效證件的,招標人可當場退回該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由此產生的損失責任應由投標人自負。
第五十四條 投標截止前,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五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從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特殊專業招標項目經批準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招標人
所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無效,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進入的應當回避:
(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二)投標單位人員及編制投標文件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可能影響對投標文件進行公正評審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不按有關規定、標準進行開標、評標的,行政監督人員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評標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七條 評標分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評標工作采用電子化輔助評標方式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原則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評標委員會應獨自寫出書面評審意見,書面評審意見應當簽署姓名。
評標委員會在綜合各成員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認評標結果。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評標委員會成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嚴禁評標委員會任意擴大重大偏差或者否決投標的評判范圍。
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屬于重大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凡不屬于重大偏差的,應當認定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不得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無效投標或者重大偏差等裁判標準。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自行設置的無效投標或者重大偏差沒有明確表述和告知的,或者執行有爭議的,一律作出有利于投標人的裁定,不得裁定為無效投標或者重大偏差。
評標委員會按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否決投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分階段評審的招標項目,在技術標評審階段,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少于三家,或者在商務標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認定所有投標人的報價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時,評標委員會應依法要求招標人重新組織招標。
第五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六十條 在開、評標的過程中,遇重大爭議或者投訴,須進行調查才能查清事實的,經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提出,報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同意,可暫停開、評標工作,封存全部投標文件,待查清事實后擇日繼續開、評標工作。
否決投標或者重大偏差等由評標委員會集體書面裁定和簽名,并在開標現場當眾宣布。投標當事人對否決投標、重大偏差等裁定有異議的,應當場書面提出申辯理由,評標委員會應當集體書面重新裁判,重新裁定結果為評標階段的最后裁定。
評標委員會對評審過程的主要內容應當記錄在案,并認真填寫評標報告書。
投標當事人對評標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應當首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六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六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 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調查取證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內。
第六十三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當事人應當將合同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具體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同時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提供支付擔保。
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書面告知招標人;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或者未能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約擔保的,視為自愿放棄中標。招標人應自收到書面告知或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后一個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重新組織招標。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應當賠償中標人損失。
第六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本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告知、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的應附委托合同、中標通知書。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給潛在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規范招標投標價格編制行為。嚴禁編制招標控制價的壓級壓價和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行為,對編制招標控制價壓級壓價和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搶標的擾亂招標投標市場行為者,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六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和客觀公正的進行評標工作。有違反《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贛建招[2004]6號,贛建招[2012]11號修改)第21條和《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贛府廳發[2014]6號)第16條規定的,記不良行為記錄一次,并在網上公布。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視情節嚴重,暫停專家評標資格或清出評標專家庫。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在開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的或者出示的證書、證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網上公示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并查實,終止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法處理,在網上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投訴,經查實屬于評標活動未依法進行,評標專家評標顯失公正,評標活動有明顯錯誤,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對評標結論有重大爭議等情形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建復評委員會復評,招標人在組織復評前應當將需要復評的相關依據和資料書面報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并將復評的時間告知相關投標人。復評原則上應當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由招標人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省直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 人以上單數組成復評委員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得擔任復評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和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在啟動復評前應當對投訴事項進行認真研判,慎重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