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建招〔2018〕11號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建設局(建委),省農墾、南昌鐵路建管站,贛江新區城鄉統籌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巡視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巡視問題整改要求和省委主要領導在《江西省營商環境評估報告》上的批示精神,進一步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7〕93號),解決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設類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生產基地等作為招投標的前置條件。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建立“預選承包商庫”等名單、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企業類型、企業注冊地等要求變相設置的準入條件或設置不合理評分項,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建設項目投標。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抬高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參與招投標活動;不得將特定區域、特定行業的信用評價或業績作為投標的加分條件,變相限制、排斥市場主體參與公平競爭。
四、已建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投標企業納入本地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