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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財購〔2012〕10號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推進和規范我省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江西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西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江西省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增強政府采購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購成本,方便政府采購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化政府采購是指使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平臺政府采購網上交易系統進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四條 電子化政府采購范圍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
第五條 全省電子化政府采購工作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平臺、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
第六條 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用戶包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
第七條 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用戶通過數字身份認證證書(以下簡稱CA證書)登錄。用戶對系統的操作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擔法律后果。CA證書不得租借或轉讓。
第二章 誠信庫申請與管理
第八條 誠信庫包括采購人庫、供應商庫、采購代理機構庫和評審專家庫。凡是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注冊,經審核通過后,成為誠信庫會員。
第九條 采購人是指全省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采購人須在誠信庫中完善單位信息,經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CA證書。采購人指派專人辦理本單位政府采購事項及管理CA證書。
第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江西省財政廳審批或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隸屬于政府部門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應申請注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采購代理機構誠信庫并辦理CA證書,未注冊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從事政府采購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注冊并辦理CA證書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的生產商和經銷商。
納入江西省供應商庫管理的供應商須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及相關條款。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及供應商基本情況可在江西省公共資源網上查詢。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指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注冊并辦理CA證書的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納入江西省專家庫管理的專家須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件。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申請注冊應上傳下列材料,并將有關原件提交各級財政部門審核。
(一)個人簡歷;
(二)資格證書;
(三)個人成就(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
第三章 電子化政府采購操作程序
第十五條 電子化政府采購辦理程序:
(一)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采購申請,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采購方式和組織形式實施。
(二)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及時編制招標(采購)文件,經采購人確認后在江西政府采購網以及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招標(采購)公告。
(三)供應商通過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招標(采購)文件費用后下載招標(采購)文件,并按照招標(采購)文件的要求編制電子投標(響應)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參加電子化招標(采購)活動,簽到時間以遞交CA證書時間為準。
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采購)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上傳經采購人確認的澄清文件,在江西政府采購網以及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更正公告,更正函以網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載招標(采購)文件的供應商。
(四)供應商投標(非招標方式)保證金(以下簡稱投標保證金)由省級財政部門指定一個“非稅收入專戶”代收代付。供應商在公共資源交易網上注冊時須一次性繳納投標保證金人民幣壹萬元整,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參與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需另行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須從供應商基本賬戶轉出。有效期滿后退出誠信庫的供應商可向省財政部門提交投標保證金退還申請,投標保證金轉回供應商基本賬戶。未申請退出誠信庫的供應商投標保證金自動轉為下一年度的投標保證金。
投標供應商出現《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沒收全部投標保證金,供應商須重新繳納投標保證金后方可參加政府采購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網上通報。
(五)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在江西政府采購網以及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六)采購代理機構應將電子開標記錄和電子評標報告打印成紙質文件,經采購監察人員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后交采購人確定預中標(成交)供應商。
(七)采購人根據招標(采購)文件的要求和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的承諾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在交易系統中上傳采購合同、驗收單備案。
第十六條 供應商參與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標(響應)無效:
(一)未按電子化政府采購規定的格式制作投標(響應)文件的;
(二)未在規定的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上傳投標(響應)文件或遞交CA證書的;
(三)通過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無法正常打開的。
第十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定期將電子化政府采購資料制作成電子介質存檔。存檔資料內容包括:招標(采購)公告、招標(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評標報告、中標(成交)公告、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合同、質疑處理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電子化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以及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同級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實行的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全過程,須接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參與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罰結果在江西政府采購網及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布。
第五章 意外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客觀原因造成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或者無法保證采購活動信息安全,應采取意外情況的處理措施。意外情況包括以下情形:
(一)網絡系統及其他設備發生故障,導致無法訪問網站或無法使用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的;
(二)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的軟件或網絡數據庫出現錯誤,導致無法正常操作的;
(三)電子化政府采購系統發現有安全漏洞,有潛在泄密危險的;
(四)其他無法保證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上述情況,故障當日(工作時間內)可排除的,電子化政府采購恢復進行;如故障當日無法排除的,采購活動終止,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