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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財購〔2015〕23號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局:
為了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體現采購人的主體責任,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現就有關江西省政府采購業務管理系統部分功能和流程具體操作方法通知如下:
一、采購計劃審批功能由采購管理部門端口調整到采購人端口
調整后的系統操作流程如下:
1.采購人首先申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預算,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
2.經審核后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由采購人在“新增計劃批復”中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以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選擇“組織形式”、“采購方式”與“采購機構”。
3.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需要變更采購方式(變更為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競爭性磋商)的,需要先向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交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附件1)及有關材料。在“新增計劃批復”時將申請材料和批復上傳到 “采購計劃相關附件”中,并按照批復選擇采購方式。
二、采購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中介代理機構
1.部門及分散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及分散采購項目委托代理機構的,“采購機構”項選擇“社會代理機構采購”,自行組織采購的選擇“自行采購”。
2.協議供貨項目“組織形式”選擇“集中—協議”、“采購方式”選擇“公開招標”、“采購機構”選擇“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3.除協議供貨外,集中采購目錄通用類項目目必須選擇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機構”項選擇“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并在“委托代理”中指定相應的集中采購機構。省直單位集中采購代理機構請委托“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設區市、縣(區)由各設區市、縣確定。
三、采購信息公告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負責發布
采購信息公告由采購人審核后,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直接發布,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不再對采購公告進行審核。信息公告編輯時必須選擇“發布日期”,編輯與審核時間必須提前發布日期一日以上。
四、取消出售標書時間截止到開標前一天的限制
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要求自行選擇出售標書的時間。出售時間第一天必須為工作日。
五、增加合同公示功能
采購人必須在合同簽訂的第兩個工作日16:00前將合同在系統內備案。2015年3月1日后簽訂的合同未及時備案的必須在2015年10月31日前補充備案。合同備案時請對涉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國家秘密的進行遮擋處理。合同全本涉密的不實行備案。請各單位認真清理已經備案的合同,如有涉密的內容請在8月14日前與同級監管部門聯系處理。
六、自行采購模塊將于2015年9月30日前更新,在更新前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采購信息交同級采購管理部門發布。
附件: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
江西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