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全省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建立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各司其職、部門之間密切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關于印發貫徹落實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發改法規[2007]1399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若干意見的意見》(贛府發[2005]2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堅持平等協商、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聯席會議由省發改委牽頭,省監察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信息產業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省法制辦、民航江西監管辦、南昌鐵路局、省重點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第四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分析招投標市場形勢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商討解決方案和辦法;
(二)研究擬定有關招投標活動的政策建議,為相關立法以及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三)研究分析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就法律法規適用等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在依法實施行政監督過程中出現的爭議;
(五)加強部門之間在起草招投標文件時的溝通和協調;
(六)組織開展招投標聯合監督檢查和調研工作;
(七)通報招標投標方面的信息,交流招投標方面的材料、文件;
(八)研究需呈報省政府的涉及多個部門招投標活動的重大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員單位要求,可以適時召開。
聯席會議由省發改委召集。各部門承擔招投標管理和監督工作的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參加。
對于重大問題或者特殊問題,應當召開由各部門分管招投標工作的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
牽頭單位應于一周前將會議內容及具體時間通知成員單位。
第六條 聯席會議通過集體討論、協商一致后,將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各成員單位。
對于會議紀要確定的事項,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對于情況較為復雜、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會議紀要中應當明確表達;對于重大事項,可以聯合向省政府請示。
第七條 各成員單位要主動分析研究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中的問題,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聯系和溝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時、有效地解決招投標行政監督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充分發揮部門協調機制的作用。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