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全國一流企業 創百年卓越品牌
贛建字〔2006〕8號,根據贛建招〔2012〕11號作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含園林綠化)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維護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凡符合《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范圍應招標工程項目,又符合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實行監理招標:
(一)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以國家監理收費標準為依據估算)在30萬元以上的;
(二)監理招標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項規定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投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監理招標由招標人負責,具體由有自行招標資格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監理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具體工作授權江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實施。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具體工作可授權其所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實施。
第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招標投標進行監督的具體管理權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監理招標投標的法律和法規;
(二)負責監理招標項目的告知登記;
(三)受理自行組織招標備案;
(四)受理監理招標文件的備案;
(五)監督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六)對監理招標的開標和評標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七)受理違法違規問題的投訴,負責提出處理意見;
(八)調處監理招標投標爭議;
(九)監督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簽訂、備案和履約;
(十)受理監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備案。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工程,其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具備相應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條 工程監理招標有符合國家七部委局令第30號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該條規定經批準可以進行監理邀請招標;有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該條規定經批準可以不進行監理招標。
第十一條 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公開招標項目,其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省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形建筑市場進行。
第二章 招標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其他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滿足招標工程需要的建設資金及資金證明(一般為總投資的30%);
(二)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項目,招標人已備案;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向有管轄權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及同級監察部門辦理監理招標告知事宜;
(二)招標人符合贛建招〔2004〕7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自行組織監理招標的,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不符合自行組織監理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辦理委托招標代理事宜;
(三)招標人發布監理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四)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并制定評標辦法;
(五)招標人向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資格預審,并將預審情況報送招標投標監管機構;
(六)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七)招標人組織必要的答疑、踏勘現場;
(八)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評標由評標委員會依法進行,并向招標人推薦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十)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并將定標意見告知招標投標監管機構;
(十一)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人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十二)雙方簽訂監理合同,報有管理權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十三)招標人依法向有管理權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辦理監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及有形建筑市場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具體要求在資格預審文件中約定。
第十七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應按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不合格通知書。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文件、工程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標段劃分、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控制要求,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監理大綱、投標文件編制遞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監理費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計取。
監理單位在競爭讓利中不得小于規定的收費標準的90%計取監理費。當國家頒布新的計費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三)擬簽訂合同主要條款及格式(應采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GF-2000-0202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對投標文件的格式要求;
(五)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前,將招標文件送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接受人,并同時報送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按資質等級規定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監理業務。并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業資質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簡歷: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注冊資金及企業從事監理工作年數;
(四)投標人擁有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一覽表;
(五)近五年來的類似工程監理業績;
(六)在監監理工程情況;
(七)以聯合體投標的,應提供聯合投標協議書;
(八)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省外入贛參加監理投標的監理企業,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參加投標。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投標文件不得受理。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答疑階段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屬合理的,招標人應當采納,并書面答復給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二)投標書和附錄;
(三)監理大綱:包括質量、進度、投資、安全控制目標及措施,對重點、難點問題的監理方法、對策和措施;明確執行國家、省、市監理、設計、施工規范目錄;
(四)擬派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情況一覽表,應當明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含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職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簡歷和業績;
(五)用于招標工程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一覽表或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檢測的協議;
(六)監理費報價;
(七)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供。投標人提供投標保函的,招標人不得拒收。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按規定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妥善保管。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招標文件。在投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或原封退回。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九條 兩個以上監理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與監理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工程監理的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監理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應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監理合同。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為均屬串通投標報價: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三)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四)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十三條 下列行為均屬串通圍標投標行為:
(一)參加投標的所有投標人串通投標;
(二)參加投標的所有投標人和招標人串通投標;
(三)參加投標的所有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和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第三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各投標人參加。招標人可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開標并主持。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應當參加開標會并出示有效證明身份的原始證件。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當場查驗投標文件的密封是否有效。招標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在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未履行招標文件約定應提供的相關投標手續的(含外省進贛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由招標人在開標前采取隨機抽取方式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庫中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九條 監理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的對招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并對評標結果簽名確認。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拒不按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的評標,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
(一)投標文件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并無加蓋公章的;
(二)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蛘咚峁┑耐稑藫S需Υ玫?;
(三)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按要求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投標文件中載明的招標項目監理質量、進度、投資、安全控制目標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多個報價的;
(六)投標人名稱、組織機構(指項目總監、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與資格預審不一致的;
(七)投標人未響應招標文件給定投標價競爭的;
(八)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九)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按規定做廢標處理。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四條 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工程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五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中應明確規定對投標文件的監理大綱、投標人及總監理工程師業績信譽、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資格、監理取費、常規檢測手段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各項綜合評價標準進行詳細評審和比較。綜合評估以評分方式進行。
涉及對投標人有歧視性待遇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評審和比較的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序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八條 招標投標監管機構簽收定標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未中標人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招標人提交的招標投標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基本情況,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標評標過程、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招標投標文件的資料,包括招標備案登記資料、招標文件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書、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開標記錄、評標委員會名單、評標報告(含評標的其他資料)、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等資料。
前款二項中已先行辦理過備案的有關文件資料,無須重復提交。
第五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同時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同等數額監理費支付擔保。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任務,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五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7日內,中標人應將監理合同報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備案。
招標人與投標人另行簽訂違反招標文件的其他協議或者陰陽合同的,該違反招標文件的協議或者陰陽合同無效。
監理單位同時具備招標代理資格的,不得參加本單位已取得監理招標代理項目的監理投標。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招標活動中,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不良行為記錄:
(一)向投標報名人收取報名費的;
(二)明顯高出發放資料成本收取資料費的;
(三)編制招標文件時設置不合理門檻或者歧視性條件的;
(四)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拒絕潛在投標人報名的;
(五)代理招標時,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的。
第五十四條 評標專家應邀參加評標的,招標人應支付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評標專家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好處、透露評標情況、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按《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報價、串通投標、串通圍標及弄虛作假等情形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有其他違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查處。
禁止轉讓和租借資質證書參加投標,一經查實,投標的取消投標資格;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由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責令招標人改正。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招標投標雙方可自行協調處理,也可提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進行調解。
監理招標項目投訴處理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局令第11號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向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提交監理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和監理合同中有不符合法規規定的,責令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試行)》、《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示范格式文本》由江西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制定下發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江西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