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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財購〔2014〕31號
省直各單位、各設區市財政局、省直管縣(市)財政局: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行為,保障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財政廳
2014年12月29日
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行為,保障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因組建政府采購評審委員會的需要,向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申請使用評審專家發生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隨機、保密、使用和提供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評審專家抽取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省本級單位在駐在地開展評審活動,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委托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抽取。
第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采取以隨機抽取為主、選擇性抽取為輔的方式。
隨機抽取,是指在評審專家庫內隨機確定評審專家的行為。
選擇性抽取,是指政府采購項目特殊,在評審專家庫中無法獲取符合專業需求的評審專家,需要在評審專家庫之外確定的行為。
第六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實行電子信息化方式抽取。
第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申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前,應當按照政府采購項目情況確定擬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品目、人數、構成等,填寫《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件一)。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申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前,應當按照評審專家有關回避的規定,確定應當回避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范圍,填寫《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回避表》(見附件二)。
第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抽取前一日向財政部門提交《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和《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回避表》。
第十條 如評審專家庫不能滿足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人數,需在評審專家庫之外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擬采取選擇性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應在抽取前三個工作日按照大于或等于1:3的比例提供項目《選擇性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候選人名單》(見附件三)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如確有特殊情況達不到該比例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報財政部門同意。
候選人名單應當包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候選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工齡、文化程度、職稱或者專業水平、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候選人應當符合江西省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或者政府采購候選專家資格條件的規定。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抽取原則上應在開標當日進行。有特殊情況的,書面報請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在開標前二日內進行。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抽取必須在評審活動開展的當日在財政部門設立的網絡終端進行,評審活動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財政部門可以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抽取。選擇性抽取在報請財政部門同意后由財政部門負責抽取。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由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委派的監督人員共同進行。采購人委派的監督人員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和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多個采購人集中的采購項目,監督人員可以由采購數額最大的采購人委派。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ㄒ唬┱少徯畔⑽丛凇敖魇≌少従W”公告的;
?。ǘ┐頇C構未按照《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取消相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庫〔2014〕122號)規定在江西省財政廳進行備案的;
(三)擬申請抽取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品目不對應、人數不合規或者構成不合理的;
?。ㄋ模┎少徣恕⒉少彺頇C構提供的資料不全的;
?。ㄎ澹┎少徣?、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人委派的監督人員未同時到場的;
?。┯衅渌荒艹槿≡u審專家情形的。
第十五條 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負責專家抽取的人員不得設置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抽取評審專家的障礙。
第十六條 抽取評審專家使用電子語音系統通知和電話通知兩種辦法。
電子語音系統通知適用于隨機性抽取評審專家辦法。
電話通知適用于選擇性抽取評審專家辦法。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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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內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三)近三年內與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的;
?。ㄋ模┎少徎顒又袇⑴c采購項目咨詢、論證或者采購文件編制的;
?。ㄎ澹┯衅渌赡苡绊懝u審情形的。
第十八條 抽取結束后,負責評審專家抽取人員應當打印《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密封文件》,并與采購人委派的監督人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人員在密封文件封面簽字確認,現場交由采購人委派的監督人員保管,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開始前不得開啟。
第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以外的理由和借口拒絕已抽取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條 評審中出現評審專家臨時缺席的情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規定申請增補評審專家,增補評審專家應按照本辦法進行抽取。無法增補且導致評審委員會組成不合法的,評審改期進行。采購人、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能代替缺席的評審專家參加評審。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一)評審前評審專家信息泄漏的;
?。ǘ┎少忢椖啃柚匦陆M織采購的;
(三)評審專家抽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ㄋ模┢渌枰匦鲁槿≌少徳u審專家的。
第二十二條 參與抽取評審專家的人員對知悉的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江西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暫行辦法》(贛財購〔2006〕13號)廢止。